大氣環境作為地球生態系統的關鍵一環,其質量優劣直接關乎人類生存與地球可持續發展。大氣污染已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難題,它不僅讓藍天“蒙塵”,還嚴重威脅著人類健康,侵蝕著人們的生活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作為我國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法律依據,其對于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限期達標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讓我們攜手用實際行動保護地球,讓藍天白云成為生活常態,為地球家園留住清新空氣,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態未來。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