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計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2025年5月,我們迎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民法典的每一項條款都緊密關聯著我們的日常生活,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民法典》是如何對婚姻家庭保駕護航的? 民法典守護婚姻家庭幸福 1、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的規定,即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新增“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保留原婚姻法列舉的五款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符合現今社會的實際生活情況。此外,對于屬一方個人財產的人身損害賠償款等費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原婚姻法中規定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變更表述為“損害賠償和補償”,用語更科學嚴謹。 3、新增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條款,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新增離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惡意拖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了一款法定離婚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為家庭矛盾提供“緩沖帶” 1、離婚冷靜期制度。 協議離婚需經過30天冷靜期,期滿后30天內共同申請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子女撫養權益保障。 離婚后不滿2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8周歲以上需尊重孩子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溫馨提醒:父母離婚后,雖然婚姻關系解除了,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并未終止。雙方應共同履行撫養義務,避免因糾紛傷害孩子。 互動問答:測測你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識 1、婚后工資屬于個人還是共同財產? 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若夫妻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就可以按約定執行。 2、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離婚時怎么分?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一般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因此該房產在離婚時通常按共同財產分割。不過,在具體分割時,會考慮出資貢獻、婚姻時長等因素。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以確保公平合理。 3、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放棄探望孩子的權利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探望孩子的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探望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法定權利,這項權利不僅關系到父母與子女的情感聯系,更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父母雙方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擅自處置子女的探望權,因為孩子的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和陪伴,法律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