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商蓬勃發展的今天,以“刷單”為幌子的新型電信詐騙隨之產生。從學生、家庭主婦到急于求職的年輕人,無數受害者被“動動手指、日賺千元”的虛假承諾誘惑掉進陷阱,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的同時還會造成財務損失。近日,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案金額20余萬元、社會影響惡劣的電信網絡詐騙案。本案共有7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指控以“淘寶刷單”為名實施詐騙犯罪,受害群眾達百余人。 2024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郎某某分別組織其余6名被告人利用淘寶店鋪引誘顧客刷單付款點擊收貨后發空包的方式進行詐騙。期間,在被告人郎某某的組織下,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丁某投資、購買淘寶店鋪和支付寶賬號,被告人羅某建立刷單群并發布任務,被告人肖某、徐某某分別伙同被告人郎某某進行刷單詐騙,被告人喻某某提供支付寶賬號。該團伙共計騙取贓款2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郎某某、羅某、劉某某、丁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肖某、徐某某分別伙同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七名被告人共同實施淘寶刷單詐騙行為,且分工明確,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處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等的判決,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朗某某作為組織者糾集其余6名被告人形成分工明確的詐騙團伙,以虛假刷單為手段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該團伙利用被害人貪圖小利的心理,建立淘寶店鋪刷單微信群,以刷單獲利的噱頭吸引被害人參與其中,但在被害人“墊資”刷單付款確認收貨后,給其發放空包并刪除被害人聯系方式的形式進行詐騙,作案手段具有隱蔽性及欺騙性,社會危害性較大。從犯罪情節來看,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確:郎某某系主犯負責整體策劃、組織分工及直接實施詐騙;劉某某、丁某提供資金支持并購買作案工具(淘寶店鋪、支付寶賬號),系積極參與者;羅某建立刷單操作群,直接騙取被害人財物;喻某某提供支付寶賬戶,為轉移贓款提供幫助,均屬從犯。全團伙分工協作,騙取金額達27萬余元,已達到詐騙罪“數額巨大”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結合被告人能夠賠償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自首、坦白、主動認罪認罰等情形,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受害人中,80%為20-40歲青年,包括大學生、待業人員以及全職主婦。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僅要識別網絡中的虛假信息、理性購物,也要拒絕任何形式的刷單行為,不要被金錢蒙蔽雙眼,避免上當受騙或陷入違法犯罪的泥沼,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各種組織刷單或網絡詐騙的行為看似隱蔽,但隨著各方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任何違法行為都難逃法網。 初審:張立蘊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